6.4 防灾设计


6.4.1 枢纽建筑应设置防火灾、水淹、风灾、冰雪、地震、雷击等灾害的防灾设施。
6.4.2 枢纽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和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2的有关规定。
6.4.3 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,地下部分不应低于一级。
6.4.4 当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,综合开发部分和枢纽部分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。
6.4.5 换乘空间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,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.4m,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.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。换乘厅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.0m,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。
6.4.6 建(构)筑物中对风荷载敏感的室外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抗风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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